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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判对方全责,庭审时就一定会按照对方全责判决吗?
发布时间:2020-03-20 丨 阅读次数:1040

介绍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是处理赔偿事宜的关键证据,但是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全责,法院就一定能判决对方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吗?答案是不一定,那么我们来看看这个真实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被告许某驾驶车辆在咸阳市泾阳县吉源大街与原告程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程某受伤住院治疗。后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许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程某无事故责任。治疗终结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故程某一纸诉状将许某及其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1万余元。案件开庭审理后,被告方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认为事故责任划分不公平,不合理,要求法院对事故责任重新进行认定。

【裁判要点】




以上的判决显示,被告许某在法庭上答辩称,自己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有异议。事发路段有专属的非机动车道,原告并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最大原因,所以原告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法院判决,支持了被告许某的答辩意见,将事故责任由原先的原告无责,被告全责,改判为原告主责,被告次责。这样被告许某就由原先的100%责任变成承担事故30%的责任。原告程某得到的赔偿金大大的减少了。

【律师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效力,需通过审查证据的基本属性,即要审查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所取得的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是否反映客观真实情况;证据所揭示的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成因与责任人及其事故车辆,与案件发生之事实是否具有相关性后确定。

在本案件中,法院在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项证据时,认为交警部门对于本次事故的责任划分不当,法庭依法重新做出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告的律师没有注意到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因此没有准备相关的证据和应对措施,造成法庭改判事故责任划分。

所以,在诉讼当中,请务必选择专业的团队,用我们的专业,为您规避所有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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