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杨凌区 陈某 交通事故纠纷案
原告:陈某
第一被告:鲜某
第二被告:陕西某贸易有限公司(第一被告所驾驶车辆属第二被告所有)
第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第二被告在第三被告处购买了车辆保险)
事故经过:2016年10月30日日12时许,陈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邰南小区院内9号楼门前的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小区南北路交叉路口时,与鲜某驾驶的陕AJ298V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杨凌示范区公安局巡警大队杨公交认(路外)字[2016]第01017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鲜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原告伤残等级: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杨凌示范区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左肩胛骨粉性骨折、颅脑损伤、肋骨骨折等,后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颅脑损伤属十级伤残、4肋以上骨折属十级伤残、左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属十级伤残。
诉讼请求:
1、判决第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793.95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10元,误工费24000元,护理费4800元,伤残赔偿金58017.6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400元,共计107521.55元;
2、判决第三被告在保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人承担。
判决结果: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