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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书法院认可吗?
发布时间:2020-03-20 丨 阅读次数:1642

2018年11月1日16时许,被告张三驾驶陕D12345号二轮摩托车沿七里大街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七里大街华信厂东门路口,左转进入机动车道时与由南向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李四驾驶的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李四受伤住院,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兴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张三应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四被送往兴平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1.左尺桡骨骨干骨折;2.左肘关节皮肤裂伤。入院后行左尺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李四共住院26天,医疗费共计26672.23元,其中李四垫付2443.48元,张三垫付24228.75元,张三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2019年2月李四自行在陕西省西安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做了鉴定,鉴定结论1:李四误工期限180天,护理期限60天,营养期限90天;2李四后续治疗费12000元。

2019年3月李四将张三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19年4月9日兴平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张三和保险公司答辩称:李四未经过两被告同意,便自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己的伤残进行鉴定,所以两被告对鉴定结论不认可。

2019年5月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原告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判决误工期为135天,护理期45天,营养期75天;原告李四去除内固定后的后续治疗费未予认定。李四在我方律师的建议下,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期间上诉人提交用于证明其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90天,后续治疗费为12000元的鉴定意见书,被上诉人虽质证提出异议,但其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亦没能够推翻该鉴定意见书的有效证据,原审仅以该鉴定意见书属于上诉人自行鉴定,程序违法不予认定,不符合证据认定规则。原审在对该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定的情况下,却酌情确定上诉人的误工期为135天、护理期45天、营养期75天,并据此进而确定上诉人的误工费为13500元,护理费4500元、营养费225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应子纠正。本院以为上诉人在原审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虽系其单方委托,但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且该鉴定意见书是由依法登记的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故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其它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上诉人李四的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为60天和管养期限为90天,后续治疗费12000元。

2019年8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2019)陕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四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6000元,营养费27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

    根据此案例,建议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需要做司法鉴定,请咨询专业律师,并在具有专业资质和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中心依照法定程序鉴定。切勿自行主张,以免辛苦取得的鉴定结果,因为鉴定时间不合理或者程序不合法,最后不被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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